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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翔生与徐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翔生,徐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王翔生,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被申请人:徐东华,男,汉族,靖宇县电力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申请人王翔生与被申请人徐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翔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东华工资款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翔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月13日开始,每月冻结被申请人徐东华工资款1000元,至冻结工资总额3000元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