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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素华与杜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素华;杜建明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潍城执字第372-2号 申请执行人:王素华。 被执行人:杜建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建明所有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杜建明所有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鹏飞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王伟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