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蔡科科与王雪峰、朱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科科,王雪峰,朱玉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蔡科科。被告王雪峰。被告朱玉仙。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科科与被告王雪峰、朱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科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蔡科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科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蔡科科负担。审 判 长 鲁军华代理审判员 郑 清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