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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和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蔡科科与王雪峰、朱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科科,王雪峰,朱玉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蔡科科。被告王雪峰。被告朱玉仙。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科科与被告王雪峰、朱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科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蔡科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科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蔡科科负担。审 判 长  鲁军华代理审判员  郑 清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