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胡龙、周云香与周云香、徐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周云香,徐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1号原告:胡龙。被告:周云香。被告:徐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诉被告周云香、徐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