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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胡龙、周云香与周云香、徐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周云香,徐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1号原告:胡龙。被告:周云香。被告:徐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诉被告周云香、徐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