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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符淼鑫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淼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淼鑫,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栋**号。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淼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淼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胡某毅打电话给被告人符淼鑫称要购买100元K粉。随后,符淼鑫在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莱斯酒店对面的马路边将一小包K粉交给胡某毅,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2014年9月8日20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恒打电话给被告人符淼鑫称要购买100元K粉,并约好在韶关市武江区亨泰路新朋网吧交易。随后,符淼鑫在该网吧楼下将一小包K粉交给何某恒,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同年9月9日16时许,何某恒再次打电话给被告人符淼鑫称要购买100元K粉,并约好在韶关市武江区亨泰路新朋网吧交易。随后,符淼鑫在该网吧楼下将一小包K粉交给何某恒,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2014年9月10日15时许,吸毒人员屈某佳打电话给被告人符淼鑫称要购买100元K粉,并约好在韶关市武江区亨泰路新朋网吧交易。随后,符淼鑫在该网吧楼下将一小包K粉交给屈某佳,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2014年9月12日,民警在韶关市浈江区步行街肯德基旁边将符淼鑫抓获,并在其裤袋黑色皮夹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3包(净重4.8克)。经检验,上述白色晶状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符淼鑫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符淼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证人胡某毅、屈某佳、何某恒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辩认��录、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淼鑫无视国法,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己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淼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二0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广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存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