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顾元锋与潘永恩、马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元锋,潘永恩,马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顾元锋,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被告潘永恩,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马腾,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元锋与被告潘永恩、马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潘永恩、马腾离开原告提供的原户籍所在地,至今下落不明,故,本院不能向其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需适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被告到庭,但原告又不交纳应有其负担的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原告顾元锋虽享有起诉的诉讼权利,但其起诉的被告潘永恩、马腾下落不明,本院不能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适用公告送达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元锋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万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