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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685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2座27楼01、05-A、06室。负责人杨忠,区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桂凤,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三多里3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杨召群。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90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