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从2014年年初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园西三路的商铺内,接受他人的非法“六合彩”投注,每星期三期共接受投注约80期,其中2014年9月13日的第105期共接受35人投注。至2014年9月13日案发,被告人邓某某收到赌资约50000多元,从中获利约6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从2014年年初开始,在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园西三路的商铺内,经营非法“六合彩”投注,每星期三期共接受投注约80期,其中2014年9月13日的第105期共接受35人投注。至2014年9月13日案发,被告人邓某某收到赌资约50000多元,从中获利约60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邓某某地下六合彩资料两件、手机一台、人民币170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黄某某、蒋某某、卢某某、卢某甲证言;3、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图照、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据,指认物品、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罚款情况,户籍资料、证明,制作说明、光碟。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邓某某赌博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扣押的作案工具地下六合彩资料两件、手机一台,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地下六合彩资料两件、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邓某某违法所得6000元(已追缴17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冠英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