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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恢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刘廷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恢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XX(身份证号码370620196602115032)。被执行人刘廷林(身份证号码2303021962031347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