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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文与被告蛟河市天岗辰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杨兴、张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文,蛟河市天岗辰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杨兴,张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李宝文,男,60岁。委托代理人:张桂芬,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蛟河市天岗辰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蛟河市天岗镇。法定代表人:张洪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书男,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男,61岁。被告:张勇,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文与被告蛟河市天岗辰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杨兴、张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由原告李宝文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