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廖跃新与被告吴武林、习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跃新,吴武林,习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48号原告:廖跃新,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吴武林,男,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金川镇灌溪村委会神头村。被告:习娟娟,女,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跃新与被告吴武林、习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跃新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跃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跃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跃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