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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林新江、庞政俊与庞政俊、邓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江,庞政俊,邓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林新江,男,汉族。被告庞政俊,男,汉族。被告邓秀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江诉被告庞政俊、邓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新江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黎明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邬海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