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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侯某某,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赵世驹,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孟军,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