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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5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浏阳市开新元酒业有限公司诉陈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开新元酒业有限公司,陈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088号原告浏阳市开新元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杏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守明,男,浏阳市开新元酒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开文,男,汉族。原告浏阳市开新元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现原告浏阳市开新元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开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开新元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陈开文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开新元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陈开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开新元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记员周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