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民申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广凤与李小波、临邑县鑫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先亮,李广凤,李小波,临邑县鑫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申字第17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先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广凤。原审被告李小波。原审被告临邑县鑫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胜,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波,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先亮因与被申请人李广凤、原审被告李小波、临邑县鑫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德中民终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先亮申请再审称: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鉴定结论存在严重偏差。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李广凤、原审被告李小波、临邑县鑫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内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民事审判庭及审判监督庭均是临邑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庭,申请再审人就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提出异议,无相关法律依据。另申请再审人称李广凤与临邑县人民法院李姓副院长系姐弟关系,属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但经本院查阅原审合议庭笔录中的评议人员名单、审委会讨论案件笔录中出席委员名单及列席人员名单中,均无该李姓副院长,即该李姓副院长从未参与本案的审理及评议程序,不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问题。二、关于鉴定结论问题。申请再审人虽称相关鉴定结论存在严重偏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且鉴定人员在一审中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因此对该鉴定结论应当予以采纳。原审判决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李先亮应对李广凤第二次住院所遭受的损失承担75%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李先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先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延 军审判员 吴东锋审判员郝全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