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俊显与被告李新犟、徐红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显,李新犟,徐红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38-1号原告黄俊显,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新犟,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第三人徐红云,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显与被告李新犟、徐红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