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俊显与被告李新犟、徐红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显,李新犟,徐红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38-1号原告黄俊显,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新犟,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第三人徐红云,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显与被告李新犟、徐红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