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风翠与李本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海洪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