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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风翠与李本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海洪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