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香荷与李香荷、李汝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香荷,李汝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7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传辉。委托代理人祝江潮。被告李香荷。被告李汝荣,(身份证号:3307221961********)。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香荷、李汝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马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