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催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张海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和民催字第0016号申请人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磁山镇磁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锦涛,系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本部员工。申请人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所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为3030005121945699;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本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1日;收款人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分公司,后经过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素芹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 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子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