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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晨阳诉被告韩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阳,韩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字第711号原告张晨阳。被告韩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阳诉被告韩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晨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