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晨阳诉被告韩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阳,韩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字第711号原告张晨阳。被告韩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阳诉被告韩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晨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