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执异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颜云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云,易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异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颜云,男。被执行人易懿,男。保证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懿,该公司总经理。保证人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懿,该公司总经理。保证人常德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易懿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易懿不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常德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向易懿提供担保,促成易懿与颜云签订了执行和争协议,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易懿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易懿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且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申请执行人颜云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T经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常德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责任保证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颜云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并在本裁定生效之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310万元。逾期不履行债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俨审判员 谢 俊审判员 陈溪河二O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