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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玉明与谢章华、谢章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明,谢章华,谢章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231号原告:杨玉明,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尹循杏,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伟东,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谢章华,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谢章明,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谢章华,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李伟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明诉被告谢章华、谢章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起诉称:2014年6月3日9时26分左右,谢章华驾驶粤a×××××号小轿车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横坑三队内路段内由北往东行驶,杨玉明由北往南步行,由于谢章华未确保安全驾驶,结果粤a×××××号小轿车车头左侧部位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谢章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玉明不承担事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171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赔偿原告杨玉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营养费共计83000元,该款定于2015年2月1日前支付到杨玉明所有的银行账户(户名:杨玉明,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支行,账号:33×××21)。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赔偿被告谢章华已垫付给原告的款项共计13000元,该款定于2015年2月1日前支付到谢章华所有的银行账户(户名:谢章华,开户行:招商银行花都风神大道支行,账号:62×××63)。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各方当事人了结本案纠纷,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追究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原告缓交),由原告杨玉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赖秋芳人民陪审员  高 媛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