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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何芬与被执行人张国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何芬,张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张何芬,男,1966年0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国富,男,1936年8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何芬与被执行人张国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2)开法经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民事调解,一、被告张国富欠原告开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0万元及利息77982.5元(利息计至2002年8月20日),并从2002年8月21日至还清欠款日止按每日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此款原告开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意被告张国富以其提供抵押的座落于开平市沙冈区向阳村委会井边村的5060平方米的土地,经评估变卖、拍卖抵偿债务。二、本案受理费9676元,由被告负责交纳,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回给原告。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122-1号执行裁定书,依据上述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已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张何芬,故变更张何芬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上述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国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国富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国富逾期没有履行。本院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张国富名下座落于水口镇沙冈向阳村委会工业区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由于上述土地抵押给申请人用于抵偿债务,但未办理土地确权登记,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处理,故暂时未能处理该工业用地。另本院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张国富名下座落于三埠长沙沿江东路的一套房屋以及座落于三埠长沙光明路的一间铺位,经查暂无法处理。经询银行、国土、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何芬表示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张国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何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