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敖法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冯永军与张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永军,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敖法执字第767号申请人冯永军,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木头营子乡。被执行人张福,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冯永军与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敖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福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敖汉旗支行的农民补助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志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