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委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邓代敏与罗国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代敏,罗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委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邓代敏。被执行人罗国金。申请执行人邓代敏与被执行人罗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立调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经审查依法接受委托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立调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陈和艮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 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