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潘邦和与钟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邦和,钟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9号原告潘邦和,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钟阿华,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畲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邦和与被告钟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邦和以与被告钟阿华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邦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朝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