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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诉重庆乾宏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乾宏置业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重庆乾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乾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兵,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乾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金弘,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乾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本院在受理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诉重庆乾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乾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石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未在本院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根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诗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