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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尹华兵与邓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华兵,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尹华兵,男,生于1968年11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邓勇,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尹华兵与被执行人邓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勇在安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存款3555.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