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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0号原告邢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