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0号原告邢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