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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红伟与何松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伟,何松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周红伟,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何松山,男,1966年3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伟诉被告何松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周红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何松山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路储蓄所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现金16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红伟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松山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路储蓄所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建彬代理审判员  袁凌音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世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