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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5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聪志、于瑞阳等与于守臣、尚粉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聪志,于瑞阳,于瑞博,于守臣,尚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51-5号申请执行人张聪志。申请执行人于瑞阳。申请执行人于瑞博。被执行人于守臣。被执行人尚粉玲。系于守臣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执字第55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尚粉玲在指定期限内对该裁定书所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尚粉玲的存款人民币元扣划至长垣县人民法院。二、被执行人尚粉玲的存款扣划后,对其账户62×××93和31×××89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蔡士霞执行员  庞学省执行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