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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关书财诉关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书财,关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关书财,男。被告:关玉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书财诉被告关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书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关书财承担。代理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