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关书财诉关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书财,关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关书财,男。被告:关玉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书财诉被告关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书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关书财承担。代理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