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永丰县四海清欣酒业有限公司与刘日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刘日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号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刘日育。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日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