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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5号原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左爱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