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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彩芹与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芹,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芹。被执行人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7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540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