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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屯信用社诉张秀库、王顺、曹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屯信用社,张秀库,王顺,曹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411号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屯信用社。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负责人:罗志海,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张秀库,男,年职不详,住新民市。被告王顺,男,年职不详,住址同上。被告曹颖,男,年职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屯信用社诉被告张秀库、王顺、曹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74元,共计3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