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才桂与扬州金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才桂,扬州金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姜才桂。被告扬州金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路19号兴业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赵春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才桂与被告扬州金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才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才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本院准其免交。审 判 员 黄忠宝人民陪审员 许进敏人民陪审员 顾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