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吴某,农民,河北省张北县张白庙滩乡后号行政村后号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玉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