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立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唐崇兴与刘庆波、关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崇兴,刘庆波,关文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立初字第3号原告唐崇兴,男,住址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刘庆波,男,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关文辉,住址二道江区。原告唐崇兴诉被告刘庆波、关文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原告唐崇兴不能提供被告刘庆波、关文辉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崇兴的起诉。预交诉讼费130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孙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