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雅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林晖盗窃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四川省雅安市人。2014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雨城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霞、代理检察员王丽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林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林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 雪代理审判员 黄 敏代理审判员 刘海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双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