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峡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峡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姚某。被告:肖某。原告姚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