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峡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峡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姚某。被告:肖某。原告姚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