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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草堂路4号。代表人邵忠强。委托代理人刘凯鹏,男。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在本院主持下,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红军审 判 员  岳新文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