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立抗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李运来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李运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焦民立抗字第04号抗诉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武,理事长。原审被告XX,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审被告李运来,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审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原审被告XX、李运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并以焦检民(行)监(2014)4108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向我院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中站区人民法院另行���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玉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