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与刘艺、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刘艺,秦华,庞珍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大街011号。法定代表人宁联,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曙明,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职工。住博白县。被告刘艺,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告秦华,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告庞珍珍、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与被告刘艺、秦华、庞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 山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春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