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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团功与张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团功,张健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8号原告刘团功。被告张健强。原告刘团功与被告张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团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肖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德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