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团功与张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团功,张健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8号原告刘团功。被告张健强。原告刘团功与被告张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团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肖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德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