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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东港市小甸子水利服务站与宋国忱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小甸子水利服务站,宋国忱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东港市小甸子水利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姜连波委托代理人孙泰和被告宋国忱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小甸子水利服务站与被告宋国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小甸子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