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美芹与万平、王本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芹,万平,王本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朱美芹。委托代理人刁克松,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平。被告王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芹与被告万平、王本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美芹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美芹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