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美芹与万平、王本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芹,万平,王本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朱美芹。委托代理人刁克松,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平。被告王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芹与被告万平、王本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美芹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美芹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