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7-17
案件名称
朱志东与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志东;张宏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2215号原告朱志东,男性,东光县被告张宏伟,男性,南皮县城阳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东诉被告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1350,由原告朱志东负担。代审判长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