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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玉娟与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娟,徐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孙玉娟。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娟与被告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徐卫华名下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卫华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胡明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xxxx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