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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江守明与余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守明,余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江守明,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余志兵,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守明诉被告余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守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守明负担。审判员 汪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桂红 来源: